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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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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7-07-16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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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保险”详细介绍

  一、承保责任
  工伤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五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 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责任险只负责赔偿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倍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确定,由于2011年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所以给付倍数参照2004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具体赔付标准(根据2004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2010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制定,若有调整,以相关法规和保单特约为准):
  1.赔偿基数:以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社保局)开具的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为准。
  一般来说,雇员工资  雇员工资>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523),以本人工资为准。
  最高赔偿基数不超过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2615.
  2.给付倍数(赔偿金额以2523计)
  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月份调整,每个标准使用区间是本年度的7月到第二年的6月份。平均工资调整,赔偿基数也随之调整,则赔偿金额也相应浮动。比如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使用区间是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

  二、单位投保所需材料:
  (1)填写投保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花名册一式两份,并盖上单位公章;
  (3)若有人员变动,需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批改处理。

  三、续保:
  (1)客户风险状况不变,原则上按照原承保条件承保;
  (2)提供材料与上述投保所需材料一致。

  四、理赔
  理赔所需资料:
  (一)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二)被保险人雇员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工伤事故报告书复印件;
  (四)工伤待遇核定书原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六)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七)被保险人与雇员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八)被保险人支付雇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凭证即雇员的收款收据;
  (九)被保险人保险金收款收据;
  (十)被保险人雇员投保清单;
  (十一)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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