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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纠纷律师广州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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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7-07-22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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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纠纷律师广州股权转让律师”参数说明

业务分类: 诉讼业务

“广州股权纠纷律师广州股权转让律师”详细介绍

  广州知名股权纠纷股东纠纷破产清算律师王主任律师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执业信念:有能力必胜诉!

转股或退股,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咋办?该走哪些途径处理?

我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占股份10%,不是法人代表,只有两个股东,因为大股东想继续投资,我现在根本就没有办法出钱,也不愿出资。我想把10%的股份按现行市场价转让给大股东,但大股东坚决不同意,经过多次协商都无果,而现在也没有人愿意来购买我的股份,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您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不能退股的,但可以转让的。

1、《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您这种情况是属于公司陷入僵局,您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即所谓的提起公司僵局之诉,解散公司。

资深王律师团队,王主任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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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律师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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